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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原因探析

2012-08-02

(一)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我国火灾防控机制的雏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及国家消防行政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管理,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形成了“审批型消防”、“命令型消防”、“全能型消防”的模式。消防机构对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事务几乎是大包大揽,对社会各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基本是借助行政组织功能,依靠“红头文件”等行政命令手段布置消防工作,落实目标责任,模式僵化。而社会各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处于被动状态,习惯于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活动,缺乏自主意识,产生了角色错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形成的这些模式和特征,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甚至可能成为体制和机制障碍,最终成为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绊脚石”。

(二)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格局与火灾防控工作原则不相适应

我国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单位、群众四类责任主体。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消防管理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积极性不高,在工作落实上,存在着有部署无落实的现象,会议文件多,贯彻落实少,指示批示多,措施行动少,消防安全有责任难落实,一些单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一家职责,对共同配合做好社会化消防工作态度消极。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消防安全议事机制,如消防联席会议,但有的成员单位领导既不参加会议,也不落实工作部署,联动机制流于形式,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的火灾防控工作还不能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动较为缓慢。

(三)消防警力缺乏与火灾防控工作需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现役消防警力持续增长,但是基层警力严重不足与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

就黔西南州消防部队来说,基层大队普遍只有3至4人,现役消防警力捉襟见肘。此外,非现役的文职雇员、合同制消防员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现有警力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消防监督工作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势必影响全社会火灾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消防执法服务水平与火灾防控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消防部门作为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在转变执法观念、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执法质量上下了一些功夫。但是,少数干部宗旨意识淡薄,执法思想不端正,情绪执法、人情执法、利益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领导干部思想守旧,不求进取,便民服务措施的具体执行不落实,推动工作创新的氛围还不够浓,仍习惯延用一些老办法、老传统办事,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还与火灾防控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